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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精品案件推荐材料

时间:2008-05-10 06:55:38  来源:  作者:
   一、案件简介

    犯罪嫌疑人吴中华,男,四十岁,汉族,籍贯黑龙江省肇源县,中专文化,原系大庆市建筑安装集团器材供应站副站长,现住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1—1号楼2单元401室。
   二000年六月,犯罪嫌疑人吴中华,经肇源县大兴乡派出所所长王河介绍,通过鞍山的魏列伟,与鞍钢实业物资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钢材购货合同。大庆市建筑安装集团器材站分两次以汇票的形式付给鞍钢实业物资经贸有限公司钢材款九十五万元。签订购货合同三千吨。犯罪嫌疑人吴中华向供货单位提出每吨要回扣好处费五十元,供货单位表示同意。货款交完之后,供货单位只给发一车钢材,就不再发货。器材供应站为了不耽误生产,于二000年七月,再次派吴中华带二百万元汇票去鞍山催货,临走时单位领导让吴中华见到铁路运单后,再交二百万元货款。吴到鞍山后,即把汇票交给供货单位,鞍钢实业物资经贸有限公司经理吴水堂在其公司以借款的方式两次提出回扣好处费现金十万元交给魏列伟,并让其把钱交给吴中华。魏于二000年八月在肇源县大兴乡交给吴中华回扣好处费七万五千元,(魏留下二万五千元)。吴收到好处费后,又分给王河、王文涛(大兴乡党委书记)各二万五千元,二王听说对方不给付货后,将各自所得的二万五千元退给吴中华。吴将七万五千元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和家庭开销。直到案发,鞍钢只给其单位发了一部分钢材,致使该单位经济损失严重。案发后赃款七万五千元被收缴。

    二、程序与证据

    在办案中,我们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案件事实与证据相符。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行,在审讯的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行使的陈述、辩护和聘请律师的权利。即搜集有罪证据,也搜集无罪证据,确保案件事实的唯一性。吴中华受贿案,我院于二00三年一月二日受理并开始调查,同日立案侦查,次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于同年一月九日呈请批准逮捕;一月十四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二月十一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二月二十四日本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侦查此案中,我们共取证人证言十五份,书证材料十七份,不漏掉任何一个蛛丝马迹。如:我们在去鞍山搜集证据中,其中有一个吴中华多次去鞍山催货的问题,据吴中华交待,他每次去鞍山都把自己带的钱先存入友谊宾馆楼下的商业银行新华储蓄所,此证据虽与案件关系不大,但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赃款去向上进行狡辩,我们不但通过宾馆查到了三年来吴中华去鞍山的次数,还把吴中华每次去鞍山存款情况的证据拿到手。为搜集这个证据,我们在鞍山商业银行的大力配合下,从二000年八月查到二00二年十二月,此材料中间跨度大,且部分传票已归档入库,档案库距离市区又非常远,我们在主管检察长的带领下,克服了路途远、库房冷、传票难找的困难,经过一天的艰苦努力,终于将吴中华三年来在鞍山的情况查清楚。再如,吴中华在交待所得的回扣款中分给魏列伟二万五千元,我们在找魏取证时,魏列伟矢口否认,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我们在移送起诉时确定犯罪数额为七万五千元。做到每一个情节都有证据证明,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互为补充;证据与口供相互稳合,没有矛盾;书证材料充分可靠,完全起到了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的作用,证据与案件事实形成链条,无懈可击。为证实犯罪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查找证人、搜集证据的同时,我们也不忘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为搞清楚供货单位的经济情况,我们通过当地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及税务机关查清鞍钢实业物资经贸有限公司的经济状况,通过以物抵债,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六十多万元。当吴中华受贿案件移送审查批捕、起诉、提起公诉后,受到刑事检察部门、律师和法院的高度赞扬,他们说这个案子从事实、证据到程序都是非常过硬的,无可挑剔。法院完全按照我们侦查终结的证据和事实情况予以认定。

  三、判决结果及社会效果

    吴中华受贿案提起公诉后,龙凤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公开审理,旁听群众达二百余人,于二00三年三月十日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吴中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这一判决结果宣布后,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也使旁听群众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同时也给发案单位提出了一个深刻反思的课题。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该单位在企业经营管理上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管理不严格:2、财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上缺少必要的监督制度。3、工作人员缺乏事业心。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向该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让其整章建制,并将整改情况反馈我院。他们收到检察建议书之后,进行了认真的整改。
  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不忘向预防犯罪领域延伸。在龙凤区法院判决生效的次日,我院预防部门、侦查部门,在主管检察长的带领下,利用周六休息日,到发案单位进行以案释法讲座,结合案件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使该单位掌管人、财、物及主要岗位的科级干部二百余人受到了活生生的法制教育,即震慑了犯罪又达到了有效预防的目的。

   四、案件质量分析

  吴中华受贿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们就对案件质量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大家一致认为,此案的质量是过得硬的,应该成为精品案件。从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上分析,没有一个地方是“敞口”的,案件事实即扎实又清晰;从证据方面上分析,证言、书证、口供时间一致,地点统一,情节吻合,行为切合社会实际,法律后果明显,凡是能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的证据全部搜集归案,没有给犯罪分子留下一点翻供或串供的机会。大家感到此案质量无可厚非。立案、批捕、起诉到提起公诉全部一次成功,每个环节都在法定实限内提前办结。吴中华受贿案件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律手续完备,适用法律得当,完全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综观此案的查办情况,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政治上帮助企业进一步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不单纯“唯才是举”;法律上惩治了犯罪。在发案单位和辖区引起震动,群众拍手称快,客观上为企业最大限度的避免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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